內蒙古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機關,是指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節能審查的發展改革、行政審批部門。本辦法所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是指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項目開工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在此之前的各項施工準備,如地質勘察、拆除舊建筑物、三通一平及輔助工程施工等不屬于正式開工;沒有土建工程的項目,安裝工程開始即為開工。火電項目以主廠房基礎墊層澆筑第一方混凝土為開工標志。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對項目開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各級節能審查機關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自治區節能審查相關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執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區能源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各地區新上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源頭把關和事中事后督導。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自治區、盟市、旗縣節能審查機關按照節能審查管理權限分別負責。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在官方網站等平臺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重大高耗能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并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可根據節能審查工作實際,對管理權限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委托由項目所在盟市節能審查機關負責辦理,并加強指導監督。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當量值)5000(含)-10000(不含)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盟市(計劃單列市)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當量值)1000(含)-5000(不含)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當量值)不滿1000噸標準煤但年電力消費量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旗縣(區、縣級市)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當量值)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能效水平和碳排放等進行分析,并填寫節能聲明表(格式見附件),對項目能源利用情況、節能措施、能效水平和碳排放進行說明。《內蒙古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條例》中規定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范圍內的新建項目還應在節能聲明表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工程選用綠色建筑技術等內容。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地區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按照節能審查管理權限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地相關節能審查機關負責,按照節能審查管理權限實施。
第十條 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制定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和工作指南,組織旗縣、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范圍內的項目,除應由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七)項目碳排放情況,明確碳排放邊界,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具備條件的應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八)《內蒙古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條例》中規定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范圍內的新建項目,節能報告中還應包含綠色建筑要求,明確綠色建筑技術措施、等級水平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節能審查,建設單位需通過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具備相應審查權限的節能審查機關報送項目節能審查申請書和節能報告。
申請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項目所在盟市節能審查機關需出具項目節能審查請示并附初審意見,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能源消費、能耗強度、能效水平情況,對所在地區完成節能目標影響分析評估及可行性化解措施等。
第十三條 項目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內容齊全、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審查申請后,應在5日內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節能評審機構應及時組織對節能報告初審、召開評審會,應在評審通過后7日內形成評審意見上報節能審查機關(修改節能報告和補正材料時間不計入在內)。
節能評審機構應按照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開展評審工作,對于符合或修改后達到審查要求的項目,出具節能評審意見;對于不符合或修改后達不到審查要求的項目,出具不予通過節能評審的意見。項目節能報告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應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科學性、合理性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對節能目標完成進度明顯滯后、節能形勢嚴峻的地區,應嚴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項目。
(五)提高“兩高”(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節能審查標準。新建、改擴建“兩高”項目單位產品能耗須達到國家能效標桿水平及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重點用能設備能效須達到國家先進水平。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15日內對評審意見、節能審查材料進行審查復核;需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同步開展征求意見工作。審查復核通過的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未通過的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項目情況復雜或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可延長審查時限,最長不超過3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全部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投產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或辦理延期。需要延期開工建設或建成投產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節能審查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節能審查機關申請延期;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向有權審查機關申請辦理。節能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節能審查意見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以及年實際或年設計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重新編制節能報告,并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向有權審查機關申請辦理。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變更節能審查辦理程序及時限要求參照新建項目節能審查。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項目建設單位作為節能驗收主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節能驗收,并于驗收完成后30日內將節能驗收報告報原節能審查機關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存檔備查;其中,由自治區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節能驗收報告分別報自治區和所在盟市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存檔備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節能聲明表。
設計能耗(等價值)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項目,建成投產后要及時納入自治區能耗在線監測平臺,實行動態監測管理。
第二十一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二十二條 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節能監察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定期向上一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實施全區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并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經項目所在地節能審查機關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節能審查機關可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原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程序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項目所在地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從事節能咨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的,由項目所在地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及其處理信息納入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在“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4日。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工信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內發改環資字〔2020〕1300號)同時廢止。
附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聲明表
附件: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聲明表
項目名稱: |
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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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概況 |
項目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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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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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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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審批監管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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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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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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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性質 |
□新建口改建□擴建 |
項目總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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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類別 |
口審批 ?????□核準 ?????□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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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建筑等級 |
口基本級 ??口—星級 ??□二星級 ??□三星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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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主要用能設備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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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能量 |
能源種類 |
計量 |
年消耗實物量 |
折標系數 |
折標準煤當量值 (噸標準煤) |
折標準煤等價值 (噸標準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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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能源消費總量(噸標準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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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能工質種類 |
計量 |
年消耗實物量 |
折標系數 |
折標準煤當量值 (噸標準煤) |
折標準煤等價值 (噸標準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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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能工質總量(噸標準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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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噸標準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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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化石燃料燃燒排放量(t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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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生產過程排放量(t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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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的電力、熱力產生的排放量(t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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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的電力、熱力產生的排放量(t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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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年碳排放量(t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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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節能措施簡述(采用的節能設計標準、規范以及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等,并說明項目能源利用效率;屬于《內蒙古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條例》中綠色建筑標準范圍內的新建項目還應說明工程選用綠色建筑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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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鄭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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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各種能源及耗能工質折標準煤參考系數參照《綜合能耗計算通則》(最新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