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生產建 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生產建
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各旗(縣、區)水利(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
見》,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人為水土流失,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
部令第 5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我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生
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
行。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2024 年 3月 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
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堅
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項目
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內蒙古自
治區水土保持條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等法
律、法規、規章,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和審
批、方案實施、設施驗收、監督檢查,以及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
督管理職責的督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
則,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進行全鏈條全過程監管。
第四條 生產建設單位是項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主體,依法履
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生產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強化行業
監管,嚴格落實水土保持“三同時”(水土保持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
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要求,提高水土資源利用效率,
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及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
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
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與審批第五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
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并在開工前取得旗縣級以
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以
下簡稱審批部門)批準手續。跨行政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
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或審批部門審批。
除以下情形免于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外,水土保持方案未經
批準,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一)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000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
的;
(二)無新增擾動地表面積的公鐵路技術改造、廠房設備安裝、
建筑物裝修裝飾等項目;
(三)煤礦產能核增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未發生變化的;
(四)在國家、自治區相關生態保護修復規劃范圍內的生態建設
工程;
(五)應急搶險和其他依法免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
第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由生產建設單位自
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審
批、技術評審、監督檢查的部門和單位不得為生產建設單位推薦或者
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第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審批制、承諾制兩種許
可方式。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采取審批制管理。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各類開發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采取承諾
制管理。
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房地產項目,各地可遵循“簡化審批、服務企
業、加強管理”的原則,結合地方實際,積極推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
和承諾制審批管理。
第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和承諾管理。旗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
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審批和承諾管理。
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范圍內的生產建設項目,申請人應在項目開工前向
項目所在旗縣審批部門履行承諾手續,《內蒙古自治區區域評估正負
面清單》確定的承諾制不適用情形除外。
第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申請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提交申
請函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申請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和未開展
區域評估的開發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提交申請函、水土保持方案報告
書(表)和承諾書。已開展區域評估范圍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提交承諾
書。
生產建設項目屬于代建的,申請單位應提供代建協議。城市更新
類項目應提供實施主體確認函。第十條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
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補正的全部事項。
第十一條 審批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應當自受理申請
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
的,經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請人。實行承諾制管理的,申請人依法履行承諾手續,審
批部門在受理后即時辦結。
審批部門可以組織技術評審機構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進行技術
評審,并有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技術評審費用由審批部門承擔
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
款規定的期限內,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包括現場勘查、技術評
審、報告修改、上報審查意見)。
所受理審查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需要依法聽證的,應當
依法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設立水土保持專家
庫,技術評審專家應從專家庫中選取,建立健全專家抽取和管理制
度。技術評審機構對技術評審意見負責,技術評審專家對個人評審意
見負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技術評審機構、技術評審專家
不得向生產建設單位、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
用。
第十三條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標、防治責任范圍不合理的;
(二)棄土棄渣未開展綜合利用調查或者綜合利用方案不可行,
取土場、棄渣場位置不明確、選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資源保護利用措施不明確,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
理、體系不完整、等級標準不明確的;
(四)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
理區,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標準、規范等要求優化建設方案、提高水土
保持措施等級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
陷、遺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不得通過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條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準之日起滿3年,生產建設項目方開
工建設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重點審核項
目位置、建設規模、占地面積、挖填土石方總量、措施體系等方面是
否達到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條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生產建設項目
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生產建設單
位。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
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一)工程擾動新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和水土
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或者開挖填筑土石方總量增加 30%
以上的;
(三)線型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線路橫向位移超過 300米的長
度累計達到該部分線路長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剝離量或者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單位工程措施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水土保持
功能顯著降低或者喪失的。
因工程擾動范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量減少的,不
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第十六條 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以外新設棄渣場的,或
者因棄渣量增加導致棄渣場等級提高的,在棄渣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補充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開展棄渣減量化、
資源化論證,形成論證報告,作為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的主要依
據。其中,交通類線性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在同一水土流
失重點防治區范圍內位置發生變化,但地貌類型、水土流失類型及強
度與原址保持一致,棄渣場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增加30%以下、棄渣
量變化未導致棄渣場等級提高的,建設單位經項目所在旗縣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納入驗收管理,不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補
充、修改報告書。
第三章 方案實施
第十七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
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生產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應當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確水土流失防
治措施、標準和水土保持投資,其施工圖設計應當細化水土保持措施
設計。
生產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包括水土保持篇章的,應當開展水土保
持措施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作為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的依據。棄渣
場等重要防護對象應當開展點對點勘察與設計。第十八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
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及時
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狀況,科學評價防治成效,定期向水行政主
管部門報送監測情況。已實施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的園區,可由園區管
理機構統一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區域內項目可共享監測成果,不再單
獨開展監測。
第十九條 應當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生產建設項目,實行水
土保持監測三色評價,監測單位在監測季報和總結報告中明確 “綠黃
紅”三色評價結論。三色評價結論是生產建設單位落實參建單位責
任、控制施工過程水土流失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管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
持監測,監測實施方案、季報和總結報告等成果應通過內蒙古自治區
水土保持工作平臺上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測成果應用,
依據三色評價結論,分類采取監管措施,提升監管效能。
第二十一條 凡主體工程開展監理工作的項目,應當按照水利工
程建設監理的規定和水土保持監理規范開展水土保持監理。其中,征
占地面積在2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
目,應當配備具有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格的工程師;征占地面積在200
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應當由具有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監理任務。
第四章 設施驗收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是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責任主
體,在項目投產使用前應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驗收結果向社
會公開并報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期建
設、分期投產的項目,可分期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水土保持區域
評估范圍內實行承諾制管理的項目向所在地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
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即來即辦出具報備回執。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審批制管理的,生產建設單位組織第三方機構
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報備時應提交報備申請、水土保持設施
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水土
保持方案實行承諾制管理的,報備時提交報備申請、水土保持設施驗
收鑒定書。
第二十三條 生產建設單位、第三方機構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
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等材料的真實
性負責。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水土保持監測、
水土保持監理工作的單位不得作為該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報告編制的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
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應當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變更程序或者開
展水土保持監測、監理的;
(二)棄土棄渣未堆放在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
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標未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復要求落實的;
(四)重要防護對象無安全穩定結論或者結論為不穩定的;
(五)存在水土流失風險隱患的;
(六)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
漏的;
(七)未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八)存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不得通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生產建設
單位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依法防治生產運行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
失,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確保水土保持設施長期發揮效
益。生產建設單位應按照水土流失防治標準開展運行期棄渣場的水土
保持措施設計,向項目所在地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由旗縣水行
政主管部門納入日常監管,落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水土保持設施已驗收需產能核增的煤礦,水土流失
防治責任范圍(除露天礦采坑)增加的,生產建設單位應做好水土保
持初步設計,依據初步設計進行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向項目所在
地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新增棄渣場或增加棄渣量導致棄渣
場等級提高的應當開展點對點水土保持勘查與設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水土保
持方案審批事項清單管理,依法公開審批范圍、程序、結果,推進水
土保持方案審批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
強水土保持方案全鏈條全過程監管,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
施、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
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自治區負責本級及水利部審批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檢
查,對盟市、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
導。盟市負責對本級及上級部門審批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檢
查,對轄區旗縣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查指導。旗縣負責本級及上級部門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協助上級水行政
主管部門開展本轄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各地可根據實際,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中技術性、基礎性工作可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托相關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衛
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對在建生產建設
項目監督檢查實現全覆蓋。現場檢查應隨機確定檢查對象,自治區每
年組織開展現場檢查項目數量不低于本級及上級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
案的在建生產建設項目的10%;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年現場檢查項目
數量不低于本級及上級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產建設項目的
30%。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各級審批在建項目現場檢查實現
全覆蓋,全面掌握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落實情況。
對有舉報線索、不及時整改、不按規定提交水土保持監測季報和
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的項目應當開展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出具報備回執12個月內組織自主
驗收核查,原則上對年度本級完成自主驗收報備的生產建設項目核查
比例不低于10%。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現場
核查。
(一)被舉報自主驗收存在問題的;(二)跟蹤檢查和驗收報備材料核查發現可能存在較嚴重水土保
持問題的;
(三)水土保持監測評價結論為“紅”色的。
核查應當依據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開展,重點核查驗收
材料、驗收程序、措施落實和防治效果等內容。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項
目所在地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家參加。
第三十一條 核查單位根據核查情況應當在核查完成后20個工作
日內印發核查意見,給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程序履行、驗收標準和
條件執行方面未發現嚴重問題”或“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
格”的結論。對于核查結論為“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
的,應當列出核查發現的問題清單。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和驗收核查
發現的水土保持問題,應依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問題分類及責任
追究標準,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問題進行認定,并對相關責任單
位進行責任追究。生產建設單位應依據監督檢查意見按時完成整改,
對存在的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由屬地水土保持執法職能部門依法
嚴肅查處。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違法線索互聯、案
件通報移送等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制度,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
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監管和監督檢查工
作。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
對生產建設單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技術評審、監測、監理、施
工、驗收等單位的信用監管;相關單位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開展工作
或者在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問題、編造篡改數據的,加強水土保持
信用監管“兩單”管理,并依法納入信用記錄。盟市、旗縣可將失信
單位或企業發布至當地信用監管平臺進行懲戒。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監
督管理職責,加強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情況的督查,每年
至少開展1次履職督查。督查后以“一地一單”的形式印發督查整改意
見,對在履職中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本辦法未提及的
依照水利部有關規定執行,此前自治區水利廳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
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印發前已經受理
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按照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