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秀蓮于2015年11月1日與某集團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曹秀蓮從事管理方面工作,月工資3600元(之后每年有增加),每周六為公司統一的培訓、學習日。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止,公司規章制度第9條考勤管理部分規定:“管理人員每周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培訓日?!睂嶋H履行期間,公司均安排包括曹秀蓮在內的管理人員每周六進行培訓,并安排專人對培訓情況進行檢查。
2017年7月30日曹秀蓮以“現由于自身能力原因,申請辭職”,并向公司提交了申請書。得到公司同意。2018年5月7日,曹秀蓮申請仲裁:1.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600元;2.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28日休息日加班工資35880元。仲裁委裁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周六加班工資35880元。曹秀蓮與公司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因原告系個人原因向被告提出辭職,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28日期間周六參加培訓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周六為培訓日,原告屬于管理人員,適用該規定。但是,因培訓系公司為提高員工專業能力,更好的為公司創造價值,屬于正常工作的延伸,應認定為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資,現被告安排原告周六加班但未依法支付加班費,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F原告認可仲裁裁決確定的被告應支付周六加班工資35880元結果及金額,且該數額低于依據法院確定的應發工資數額及周六加班天數計算的加班工資金額,對于該項仲裁裁決予以確認。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曹秀蓮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周六加班工資35880元。
法院判決后公司不報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終審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當下,一些企業為減少成本,以培訓為方式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還將休息日組織培訓“無需要支付加班費”等約定載入勞動合同之中,以此來規避支付加班費義務。然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支付加班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即便勞動者在合同上簽字同意,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公司安排員工在周末休息時間進行培訓,不是員工自行主動報名參加,培訓內容也與工作相關,目的是提高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便于更好地為公司創造價值,屬于正常工作的延伸,符合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工作特征,公司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楊學友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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