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資被拖欠而自己又多次索要未果時,員工該怎么辦?面對困難,有些員工會選擇放棄,但他們心里總有些不甘情愿。其實,如果這些員工知道有如下3個案例反映的3條法律途徑來維權,就不必為此大傷腦筋。
【案例1】
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2020年1月10日,本以為可以結清全部工資回家過年的邱女士等被公司告知:為防止年后員工拒不到崗,公司對所拖欠的工資繼續延期一個月。如果員工按時上班,全部在到崗之日發放;否則,看公司的另外通知。
“我家中指望這筆錢過年呀!”邱女士滿臉氣憤而又疑惑地問:“我能用什么最簡便、最快捷的方法拿到工資嗎?”
【點評】
邱女士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舉報。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也指出:“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案例2】
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康女士等11人離開公司時,公司以資金周轉實在困難為由,分別向他們出具了欠薪條,并言明在三個月后一次性付清。可是,時過半年后的2020年3月,公司仍一拖再拖。
康女士等人該怎么辦呢?
【點評】
可以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仲裁法》第二條也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則表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由此來看,康女士等索要欠薪的請求是會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的。
【案例3】
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出具了欠薪條,約定了支付欠薪的時間,可公司對于郭女士的欠薪還是一拖再拖。郭女士曾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舉報,但沒有下文。她也想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又擔心拖的時間太長。
“我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責令公司支付嗎?”郭女士問。
【點評】
郭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顏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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